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72號抗告人 陳韋齊 相對人 李宥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9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載明抗告聲明,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5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下稱岩灣分監),由抗告人簽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岩灣分監簡復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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