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25號原告 曾清章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陸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柒仟肆佰壹拾元(計算式:4,410+3,000=7,4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