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緝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永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永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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