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7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74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20日上午11時1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公告、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及交易記錄一覽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
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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