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9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鴻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9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保險套貳個、監視器(含鏡頭)及電視各壹台及現金新臺幣叁仟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甲○○之前案科刑資料另補充「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150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6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另補充「自
101年3、4月間某日起」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其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前述補充所載犯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妨害風化等前科,素行非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猶不思循正途賺取金錢,反媒介、容留猥褻行為獲取不法利益,敗壞社會風氣,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 陳業商 而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並參酌其本次容留女子與人猥褻之人數及期間、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保險套2個、監視器(含鏡頭)及電視各1台及現金新臺幣3,600元,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9293號被告甲○○男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00號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無店名摸摸茶店之負責人,竟基於意圖營利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之犯意,以消費方式每60分鐘收取新台幣(下同)1,800元之代價,媒介店內小姐與前往該處消費之不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半套(由小姐以手撫摸男客性器官至射精止)之猥褻行為,並由甲○○與小姐相互拆帳以營利。嗣為警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晚上6時許,徵得甲○○同意搜索,在上址查獲正欲從事性交易之 薛惠珍 及男客 林國彥 ,並在上址包廂之垃圾桶內扣得使用過之保險套2個,因而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就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張馨鎂葉沛榳 、薛惠珍於偵查中到庭具結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等物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而容留使人為猥褻行為罪嫌。扣案之保險套及性交易所得新臺幣3,600元,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扣案之監視器(含鏡頭)、電視等物品,雖為被告所有,惟尚乏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檢察官蔡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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