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湯燕翎 即 湯燕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
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2年8月4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即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日日前向聲請人即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違約金150元。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民國95年6月起,分120期,利率0%,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卡28,846元,總債權金額為28,846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5月9日,餘欠信用卡本金28,740元,前述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欠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明細表.明細.帳務.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湯燕翎即湯│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28,740│燕珠│月1日起│││││元│├──────┼──────┼───────┤││││自民國95年5│至民國104年8│年息20%│││││月10日起│月31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湯燕翎即湯│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150元│││28,740│燕珠│月10日起││計算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