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 彭福建
彭福文 彭福閑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 律師被告 彭李香流
彭秀英 彭秀珠 彭玟瑀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柒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玖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7,500元×300.29平方公尺)×3/7+(系爭房屋課稅現值481,500×3/7=3,745,4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尚欠新台幣參萬零玖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