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79號附民原告 彭兆鈺 年籍詳卷附民被告 賴建州 同上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8年度審易字第5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