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19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陳志忠 債務人 蔡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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