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收據號碼:九三刑保字第二六三九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被告屢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