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佩珠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