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7號債務人 蔡淑清 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李欣潔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2項復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於民國99年8月9日通知各債權人,命各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嗣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債權比例總計19.67%),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不同意,餘之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皆逾期陳報不同意或未陳報,依法應視為同意(債權比例總計54.46%),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超過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5/8),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債權比例總計74.13%),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提出民事陳報狀等件附卷足憑。
三、復查債務人任職於麥當勞,平均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17,232元等情,有郵政存簿儲金簿(薪資轉帳帳戶)內頁影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具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每期清償9,9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950,4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子女林峻賢(00年0月0日出生)、 林怡汝 (00年0月0日出生)尚在學中,有受債務人與配偶 林清德 扶養之必要,林清德從事送貨員之工作,每月收入約27,000元,而債務人為清償債務,協調由林清德負擔主要之家庭生活費及扶養費等情,業據債務人 陳明 在卷,並有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足稽;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酌留自身與子女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約7,332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與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與配偶平均分擔後合計16,663元【9,829+《(6,834×2)÷2》=16,663】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願意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做非必要性開銷,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要支出項目除參酌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債務人之職業年齡、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財產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亦為本條例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與更生機會精髓之所在。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債務人為清償債務,由配偶負擔大部分家庭生活開支與子女之扶養義務,陳報之每月開銷實僅足供自身開支,確已展現最大誠意,將收入大部分用以清償債務,且債務人之配偶除負擔家庭生活費用與子女扶養費外,尚須扶養母親,顯無法再額外資助債務人還款,自難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況債務人於每月支出總額範圍內得自行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特殊情事造成該項費用有所不足,債務人於他項支出自須再勉力撙節,只要未逾支出總額範圍,尚無不妥。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五、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9,900元,共計清償96期(8年)。││(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3,145,813元││3、清償總額:新台幣950,400元。││4、清償成數:30.21%││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70,620│11.78%│1,166│├──┼──────────┼─────┼─────┼────────┤│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4,250│0.13%│13│├──┼──────────┼─────┼─────┼────────┤│三│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106,540│3.39﹪│336│││││有限公司││││││├──┼──────────┼─────┼─────┼────────┤│四│萬泰商業銀行│336,713│10.7﹪│1,059│├──┼──────────┼─────┼─────┼────────┤│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18,632│19.67﹪│1,947│├──┼──────────┼─────┼─────┼────────┤│六│大眾商業銀行│276,194│8.78%│869│├──┼──────────┼─────┼─────┼────────┤│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273,661│40.49%│4,009│├──┼──────────┼─────┼─────┼────────┤│八│澳商澳盛銀行集團台北│159,203│5.06%│501│││分公司││││├──┴──────────┼─────┼─────┼────────┤│合計│3,145,813│100﹪│9,90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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