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告桃園縣平鎮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