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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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陳世華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 律師被告 陳明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8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