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4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伍仟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