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3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凱程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8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11年12月8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張凱程,上訴人於111年12月27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2年2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業於11
2年2月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以及於同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的居所,此有判決送達證書、上訴狀、裁定送達證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因上訴人迄今仍未依裁定補正上訴理由,致上訴程式有所欠缺,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因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雷安
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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