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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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 張景文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賴軒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芳怡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張智揚附表:
編號請求分割之標的(苗栗縣後龍鎮崎頂段)183-2地號土地288地號土地389地號土地4452地號土地5452-1地號土地6452-2地號土地7452-3地號土地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321 號裁定(112.03.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調 字第 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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