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九號聲請人 戴金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徐君聞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四年度上字第一○一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向法扶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認定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函查結果回覆單及法扶會專用委任狀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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