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 邱紋綉 相對人 陳百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百良於民國100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36萬元,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45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另約定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及遲延利息,並依本金百分20計算之違約金,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1年9月29日,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業已屆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以上為影本)。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2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大城│ 永光 ││1111│建│00│13│13.00│1/12││├──┼───┼────┼────┼────┼────────┼─┼──┼──┼──────┼─────────┼──────┤│002│彰化縣│大城│永光││1115│建│00│09│37.00│1/12││├──┼───┼────┼────┼────┼────────┼─┼──┼──┼──────┼─────────┼──────┤│003│彰化縣│大城│永光││1254│建│00│01│64.90│1/13││├──┼───┼────┼────┼────┼────────┼─┼──┼──┼──────┼─────────┼──────┤│004│彰化縣│大城│永光││1254-1│建│00│00│53.65│1/13││├──┼───┼────┼────┼────┼────────┼─┼──┼──┼──────┼─────────┼──────┤│005│彰化縣│大城│永光││1257│建│00│02│30.2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