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聲明人 謝文育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審刑事判決(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謝文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四0八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胡文傑法官彭幸鳴法官李錦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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