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侵上訴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上訴字第31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智宏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39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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