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9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范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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