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5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彥山(年籍詳卷)

許建銘(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合議庭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彥山、許建銘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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