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5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彥山(年籍詳卷)
許建銘(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合議庭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彥山、許建銘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