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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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告 林家溱

被告 賴婷宜

宋亞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2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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