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9年度基小字第126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9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po。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