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7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3
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繼續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5年6月30日執行羈押。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