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77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3款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