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4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查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882號),已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經本院移送執行,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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