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1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昇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確定判決提出再審之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5,000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7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