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更(二)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柏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2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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