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經扣案之海洛因一包,係被告甲○○於本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六0九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毒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經查:上開扣案物品,係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足憑,是其係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國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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