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0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八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莊學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