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6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李順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參仟參佰參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