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462號債權人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認證書或契約書,惟債權人於98年9月7日所提之資料,未見認證書或契約書,其未盡釋明租賃契約成立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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