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老年給付差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以上上訴人與原告乙○○因97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8,2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