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2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2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26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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