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債務人顏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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