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連財通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30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並經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1563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302號假扣押卷宗(含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1563號強制執行卷宗)查核無訛,而相對人迄未就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民事訴訟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庭、簡易庭、非訟中心、中壢簡易庭查詢,未有受理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訴訟,有卷附之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為憑,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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