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傅欣怡 代理人 盧元琪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2│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8年1月起,並補登至最新)。│├──┼───────────────────────────┤│4│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5│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6│若有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應說明│││係由何人資助,及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