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婕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婕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婕潁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婕潁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張婕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受刑人張婕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11.19106.6.25106.8.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262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3661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366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0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判決日期109.9.15110.4.15110.4.15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10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09.10.27110.5.24110.5.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24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6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825號(編號2至5經中高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受刑人張婕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5.25106.8.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3661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366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判決日期110.4.15110.4.15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0.5.24110.5.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825號(編號2至5經中高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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