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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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俊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俊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俊良前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7月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謝俊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4、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89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謝俊良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0年7月5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楊欣怡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下旬某日至106年4月20日106年7、8月間106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23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4296號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2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4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91號判決日期107/04/25107/11/29107/12/19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4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591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2/06107/12/17108/01/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828號編號1至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9聲2891號、110執更718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60號編號1至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9聲2891號、110執更718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144號編號1至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9聲2891號、110執更718號)編號456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22日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759號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180號(聲請書誤載為106年年度毒偵字第1180號,應予更正)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39號108年度訴字第794等號判決日期108/02/22108/08/01108/11/20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55號107年度訴字第539號108年度訴字第794等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3/29108/08/15(聲請書誤載為108/08/01,應予更正)109/01/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960號編號1至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9聲2891號、110執更718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13號編號1至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9聲2891號、110執更71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55號編號1至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9聲2891號、110執更718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4日107年7月12日106年8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666等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666等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71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94等號109年度上訴字第59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38號判決日期108/11/20109/07/23109/09/30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794等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74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43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1/06109/10/07109/09/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55號編號1至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9聲2891號、110執更71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716號編號1至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9聲2891號、110執更718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983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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