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0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夫妻關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鄉○○路○段○○○號內,二人因乙○○打牌未歸發生爭執,甲○○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動手掐捏乙○○之頸部,使乙○○因而受有頸部瘀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調查時,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九十年三月二日訊問筆錄乙份存卷可按,依照前開法條之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曉芳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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