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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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大會決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台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大安區懷生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撤銷大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許婉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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