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思龍 律師被告庚○○
丁○○戊○○甲○○己○○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請求部分(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非財產權請求部分(聲明第四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合計為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