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展售間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紅創意設計有限公司等三人間因返還展售間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雖於訴狀載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惟並未陳報展售間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繳納全部合併數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展售間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數項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之合併數額繳納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