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__,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理由聲請意旨略稱:
本院經核__,認與__法第__條第__項之規定相符,應__,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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