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617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彭OO法定代理人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家長監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OO(男,民國00年生,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詳卷內資料)交付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
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孫捷音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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