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6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丁○○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丙○○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丁○○、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丁○○、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加重強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96年12月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吳昀儒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