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0月29日上午10時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子涵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0月29日上午10時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