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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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41號聲請人 施麗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12年2月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12年1月30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上開裁定已於112年2月9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老牌石頭火鍋 王偉丞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施麗琼112年2月10日250,000元GN0000000